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学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45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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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458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学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学军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4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29号仁恒海河广场13号楼,即仁恒置地国际中心写字楼第118层[04+05]单元、第24]层[01-08]单元、第[25]层[01-08]单元、第[26]层[01-08]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剑云,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学军,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学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学军应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垫付的1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已采取如下措施:一、2021年6月15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21年7月22日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2021年6月11日、6月16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五、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739.54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六、2021年7月14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26日分别再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七、2021年9月26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 磊书 记 员 杨 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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