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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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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65号
  • 案件名称

    蒋国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蒋国富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65号被执行人:蒋国富,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西乡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蒋国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2021)陕0724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2000元,并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费10700元。被执行人蒋国富逾期未履行缴付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国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证券、婚姻、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蒋国富在西乡农商银行的三个银行账户有存款余额共计5342.04元,本院依法扣划后上缴国库,下余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费7357.96元被执行人蒋国富尚未缴纳。3.通过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及居住地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蒋国富家中亲属一人,其父蒋安阳现年78岁,家庭属一般贫困户,2017年脱贫退出,现居住的骆镇社区移民搬迁安置房产权属于细辛村委会,其户籍地及居住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国富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随时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邹海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淑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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