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延边海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3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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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3917号案件名称
刘强、延边海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强;延边海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3917号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延边海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吉2401执3917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延边海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8XXX31账户内存款58,135.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1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3917号之二执行裁定,划拨被被执行人延边海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8XXX31账户内存款58,135.51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在扣除761元执行费后将剩余57,374.51元发放至刘强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刘强申请执行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12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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