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蕾、胡双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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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32号案件名称
杨蕾、胡双林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蕾;胡双林;杨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32号申请人:杨蕾,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胡双林,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被申请人:杨双,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申请人杨蕾与被申请人胡双林、杨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0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双林、杨双名下坐落于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房屋(查封金额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徐秋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娟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32号申请人:杨蕾,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胡双林,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被申请人:杨双,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申请人杨蕾与被申请人胡双林、杨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0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双林、杨双名下坐落于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房屋(查封金额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徐秋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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