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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吴治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02民初7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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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02民初7114号
  • 案件名称

    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吴治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巴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吴治明;袁宗芹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02民初7114号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周家街55号凯悦名城小区3栋一楼。负责人:张晓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略,男,生于1994年,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吴治明,男,生于1985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袁宗芹,女,生于1987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吴治明、袁宗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晓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海洋书 记 员 赵 雯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02民初7114号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周家街55号凯悦名城小区3栋一楼。负责人:张晓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略,男,生于1994年,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吴治明,男,生于1985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袁宗芹,女,生于1987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吴治明、袁宗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晓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海洋书 记 员 赵 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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