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2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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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执2563号案件名称
刘俊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俊松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4执2563号被执行人:刘俊松,男,1973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本院在执行与刘俊松罚金纠纷一案中,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804刑初36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俊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高野担任执行员对本案予以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俊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本院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刘俊松正在服刑,未能实施拘留。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到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到工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义务。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辽0804刑初36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俊松应当如期给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俊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0804执25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高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德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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