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景景、延安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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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810号案件名称
卫景景、延安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卫景景;延安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1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吴新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青,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景景,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延安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卫景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延安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审 判 员 贺 洁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书 记 员 惠 晓 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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