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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男、商丘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5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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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5180号
  • 案件名称

    刘星男、商丘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星男;商丘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5180号原告:刘星男,女,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栋,商丘市梁园区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商丘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全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朝阳,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星男与被告商丘豫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星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星男负担。审判员 门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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