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剑、程文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4执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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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04执819号案件名称
方剑、程文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方剑;程文静;黄山奔马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4执819号申请执行人:方剑,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程文静,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黄山奔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04954937D。法定代表人:邵焕华,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方剑与被执行人程文静、黄山奔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马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21)皖100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程文静支付申请执行人方剑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82754.99元;被执行人奔马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方剑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4091.66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659元。被执行人奔马公司自动履行完毕34091.66元及自身应承担的执行费484.04元。被执行人程文静与申请执行人方剑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方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剑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00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常伟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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