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青岛汉源微电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214财保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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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4财保20号案件名称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青岛汉源微电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青岛汉源微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4财保20号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汉源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路1号中小企业孵化器A3-3层。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汉源微电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2021年9月3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汉源微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27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忠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赞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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