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玉、乔殿文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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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387号案件名称
张廷玉、乔殿文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廷玉;乔殿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6387号原告:张廷玉,男.被告:乔殿文,男.原告张廷玉与被告乔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佩佩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张廷玉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乔殿文偿还原告欠款3292元;2、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及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3年以来,被告曾三次欠原告3292元,其中包括一次2964元,一次160元,一次168元。当时被告给附件一份:将来用附件向其要钱,当时被告在石洞沟乡镇居住,原告在定边居住,原告十几年来曾多次打车上门向被告索要,被告不断推迟,至今索要未果,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时所列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未能找到被告,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仍未提供被告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事项,导致无法送达,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廷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庆娃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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