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彬、张兴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6民初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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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6民初1570号案件名称
赵彬、张兴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彬;张兴洲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6民初1570号原告:赵彬,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张兴洲,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赵彬与被告张兴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赵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邢 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宝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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