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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彬、张兴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6民初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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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26民初1570号
  • 案件名称

    赵彬、张兴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赵彬;张兴洲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6民初1570号原告:赵彬,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张兴洲,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赵彬与被告张兴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赵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邢 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宝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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