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润通经贸、尹晓园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081财保5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财保52号之一案件名称
绥芬河市润通经贸、尹晓园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绥芬河市润通经贸;尹晓园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1财保52号之一申请人:绥芬河市润通经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珍珠路51号东谕花园四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元旭,总经理。被申请人:尹晓园,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申请人绥芬河市润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尹晓园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黑1081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尹晓园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惠福东路支行(银行账号:6613XXXXX917)内的存款45000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惠福东路支行(银行账号:7029XXXXX979)内的存款45463.17美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绥芬河市润通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账号内存款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晓园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惠福东路支行(银行账号:6613XXXXX917)内的存款45000美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尹晓园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惠福东路支行(银行账号:7029XXXXX979)内的存款45463.17美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460元,由申请人绥芬河市润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绥芬河市润通经贸有限公司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珊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英与孙桂凤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291号之五 下一篇 刘和平、罗先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17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