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伟、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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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1455号案件名称
常伟、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常伟;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常伟,男性,1980年12月08出生,汉族,住海城市。被执行人: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楼6层603。法定代表人:梁利娟。常伟与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其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唤被执行人于两日内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接受询问;2、2021年4月25日将本案提交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城市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海城市农商银行、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登记信息;4、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2021年4月29日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我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81民初50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冬明执行员 吕兴强执行员 成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思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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