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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双存、陕西神木圪柳沟矿业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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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158号
  • 案件名称

    郭双存、陕西神木圪柳沟矿业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郭双存;陕西神木圪柳沟矿业有限公司;杜兰娥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158号申请执行人:郭双存,男,195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陕西神木圪柳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第三人:杜兰娥,女,195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郭双存与陕西神木圪柳沟矿业有限公司、杜兰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将登记在第三人杜兰娥名下3.991839%的股权变更登记在申请人郭双存名下,由被执行人陕西神木圪柳沟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7270元及执行费5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杜兰娥名下3.991839%的股权变更登记在申请人郭双存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郭 鹏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登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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