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才、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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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486号案件名称
王兴才、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兴才;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才,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昱竹,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67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宇,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喜,该医院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运东,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兴才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虽然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2日知道其被诊断为吻合口溃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2日既已知晓被上诉人手术等治疗行为与吻合口溃疡存在因果关系却直至2021年才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故一审以上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请,依据不足。重审期间应进一步查明手术等治疗行为与吻合口溃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而准确认定上诉人的诉请能否得以支持,以此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王兴才预交)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姝丽审判员 张萍萍审判员 王良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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