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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蓉、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02民初5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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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02民初5529号
  • 案件名称

    刘玉蓉、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玉蓉;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资阳博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民初5529号原告:刘玉蓉,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书台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77586157B。法定代表人:胡士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林,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资阳博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书台路251号国际商贸城一期(4B、8、9)#楼(4B、8、9)-4B(F)3-5号、(4B、8、9)-4B(F)3-1号、(4B、8、9)-4B(F)3-3号、(4B、8、9)-4B(F)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0934158614。法定代表人:徐晟文,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刘玉蓉与被告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资阳博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玉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蓉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原告刘玉蓉已向本院预缴),由原告刘玉蓉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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