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树武、天津市玉泉蔬菜市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56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5604号
  • 案件名称

    宋树武、天津市玉泉蔬菜市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宋树武;天津市玉泉蔬菜市场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5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树武,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臣,男,住天津市静海县,天津市南开区宋树武食用农产品经营部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玉泉蔬菜市场,住天津市南开区岳湖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会会,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树武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玉泉蔬菜市场(以下称玉泉市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7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树武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2.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3.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19日延时加班费11451.69元、休息日加班费2921.8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508.03元、防暑降温费833.9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940.8元、入职工作押金500元、2019年7月工资差额250元、2019年的9月份工资1790.8元、庭审证人出庭交通费、误工费900元,共计人民币28097.07元;4.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可以证实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天津市玉泉蔬菜市场辩称,维持原判。宋树武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19日的劳动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19日延时加班费11451.69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19日休息日加班费2921.82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1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508.03元;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19日防暑降温费833.93元;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940.8元;7.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19日入职工作押金500元;8.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少付工资250元;9.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的9月份工资1790.8元;10.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11.三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每人300元,共计9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述称其于2018年5月2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市场管理员,负责市场秩序维护,夜间巡逻,水电维修。工作时间分两班,上一天休一天,上班时间白班早7点至晚7点,夜班晚7点至转天早7点,班次不固定。考勤由市场管理员任宝福负责记录。原告基本工资每月2200元,每月月底或下个月初以现金形式发放,由杨雯雯发放给原告,没有签字。原告最后工作至2019年9月19日晚,工资支付至2019年8月底,9月份工资欠付。被告对原告所述不认可,表示双方实为租赁合同关系。另查,2021年2月23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4月22日,该委作出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1591号仲裁裁决书,内容: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本案被告提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据认定或显示,原告在被告处租赁摊位,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期间双方系租赁关系,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及电费。原告提交证人证言、未加盖公章的考勤、照片等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故原告的诸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应予驳回。判决:驳回原告宋树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宋树武负担。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缴费通知单、经营企业主体须知,拟证明其主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提交了证人证言、未加盖公章的考勤、照片等。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主张,认为双方系租赁关系,并提交了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在现有的证据情况下,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宋树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宋树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燕审判员  尹 来审判员  魏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孟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