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晓茹与李春仙,郭鹏志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民申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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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民申31号案件名称
屈晓茹与李春仙,郭鹏志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春仙;郭鹏志;屈晓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屈晓茹,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鹏志,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原审被告:李春仙,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再审申请人屈晓茹因与被申请人郭鹏志、原审被告李春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陕05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屈晓茹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在未查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往来经济总金额、结算金额及结算方式、时间等情况下,却简单机械以再审申请人出具金额为196000元借条,判决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清偿借款196000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实属错误。再审申请人出具借条是在被申请人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出具的,不是其真实意思。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20)陕05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屈晓茹提交的手机短信记录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且审查询问时,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原判决查明案件事实无异议,故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不能成立。至于申请人提出借条是其在被申请人威逼利诱下出具的问题,被申请人予以否认,申请人亦无据佐证,故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屈晓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屈晓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少 锋审 判 员 李 光 华审 判 员 张 战 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 林 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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