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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军、徐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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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747号
  • 案件名称

    付建军、徐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付建军;徐琳;毕节鹍鹏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747号原告:付建军,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徐琳,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贞富(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毕节鹍鹏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开行路博泰仕府领地4幢1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E6L764R。法定代表人:黄士冯,系公司董事长。原告付建军、徐琳与被告毕节鹍鹏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付建军、徐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建军、徐琳以“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条件未成就”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建军、徐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建军、徐琳负担。审判员  潘兴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聂 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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