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某、韦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6民初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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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民初710号案件名称
隆某、韦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隆某;韦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710号原告隆某,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户口所在地广西那坡县,现住广西那坡县。被告韦某,男,1980年6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原告隆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为稳定家庭和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隆某负担。审判员 韩良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旭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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