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露、冯延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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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251号案件名称
高露、冯延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露;冯延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高露,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水关镇李家千行政村村民,现住延川县阳光小区。被执行人:冯延东,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杨家圪坮镇梁家塬行政村冯家村自然村村民,现住延川县拐峁。申请执行人高露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冯延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6000元,我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高露与被执行人冯延东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25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浩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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