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光、马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5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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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5997号案件名称
刘旭光、马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旭光;马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5997号申请执行人:刘旭光,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马瑞,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旭光与被执行人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10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严方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发现其案件已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现为重复立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旭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储智君审判员 王小庆审判员 李 治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 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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