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恒科建筑有限公司、河北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6民初4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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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6民初41号之二案件名称
邢台恒科建筑有限公司、河北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邢台恒科建筑有限公司;河北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6民初41号之二原告:邢台恒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府前街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栗彦强,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记军,河北和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河北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长江大道310号A座1405。法定代表人:徐倩,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凯,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9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河北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邢台恒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5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恒科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台恒科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恒科建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55元,减半收取计3628元,由原告邢台恒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辉霞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人民陪审员 张红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刘燎原书 记 员 闫 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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