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杨火霞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6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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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6717号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杨火霞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杨火霞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671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法定代表人:范文宁。被执行人:杨火霞,女,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杨火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粤0604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6879.89元、执行费1353.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2021)粤0604执16716号案件为系列案,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和处理,经征求申请人同意,本院将本案并入(2021)粤0604执16716号案件一并处理。并案后,本案的标的与(2021)粤0604执16716号案件一并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604执16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彦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671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法定代表人:范文宁。被执行人:杨火霞,女,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杨火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粤0604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6879.89元、执行费1353.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本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2021)粤0604执16716号案件为系列案,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和处理,经征求申请人同意,本院将本案并入(2021)粤0604执16716号案件一并处理。并案后,本案的标的与(2021)粤0604执16716号案件一并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604执16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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