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峰秀、王欠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7民初2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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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2942号案件名称
曹峰秀、王欠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曹峰秀;王欠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7民初2942号 原告:王欠英,女,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曹峰秀,女,汉族,1992年5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楠,女,汉族,1991年3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被告表姐。原告王欠英诉被告曹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栋科独任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王欠英、被告曹峰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欠英诉称:原、被告原系婆媳关系,当时被告急需用钱,便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念其两人关系,并将60000元借给了被告。后被告与原告的儿子因感情问题经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调解夫妻共同债务有借原告60000元,由曹峰秀承担,并分期还款,被告至今未还一分钱。原告打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峰秀辩称:双方不属于借贷关系,钱是婚内被告老公给的,被告老公的工资一直在原告手里。双方在婚内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欠英与被告曹峰秀原系婆媳关系。2020年6月4日,原告之子刘磊与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本院(2020)陕0117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四项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有借原告60000元,由曹峰秀承担,并分期还款。后,原告打电话催要,被告不接电话,信息也不回,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7民初1630号民事调解书,并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此前,被告曹峰秀在与原告之子刘磊调解离婚案中,自愿与原告之子就共同债务达成协议,该协议已经确认,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曹峰秀索要后,被告曹峰秀一直没偿还过分文,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借款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曹峰秀偿还人民币6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反之,对被告提出该债务应属夫妻婚内的共同债务的答辩意见,因原债务经夫妻双方自愿调解并已由本院确认,属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新的债务履行,故,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峰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欠英偿还人民币6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曹峰秀承担(直付原告王欠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栋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蒙 阳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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