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明元、冯守金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异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异20号
  • 案件名称

    马明元、冯守金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马明元;冯守金;刘玉录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异20号案外人:刘玉录,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申请人:马明元,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被申请人:冯守金,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明元与被申请人冯守金合同一案中,案外人刘玉录对查封位于通北林业局前进林场的12垧土地的国家补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玉录称,2021年3月案外人与冯守金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守金将通北林业局前进林场的12垧土地承包给案外人刘玉录,由案外人刘玉录交纳冯守金的土地费用,所有国家补贴均归案外人刘玉录所有,承包期限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止。案外人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费27,000.00元交给冯守金,再由冯守金交给前进林场。因土地所有人为冯守金,故国家财政局下发种植补贴44,640.00元打至冯守金账户。因马明元与冯守金之间的纠纷,马明元执行了冯守金卡内的存款。故请求法院解除(2019)黑1181执66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马明元未答辩。被申请人冯守金未答辩。本院查明,执行申请人马明元与被申请人冯守金合同一案纠纷一案,马明元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冯守金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于2019年7月7日作出(2019)黑1181执6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冯守金名下的银行账户。另查明,2021年3月,刘玉录与冯守金签订《承包合同》1份,约定冯守金将冯守金名下位于通北林业局前进林场土地12垧承包给刘玉录耕种,耕种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2月止。由刘玉录交纳所有费用,所有国家补贴归刘玉录所有。以上事实,案外人提供了《承包合同》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冯守金名下银行卡于2019年7月7日被人民法院冻结,刘玉录与冯守金签订合同为2021年3月。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且在作出执行行为时未侵害案外人刘玉录的合法权益,故案外人刘玉录提出的异议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玉录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丛 涛审判员  杨天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沛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