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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华、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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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442号
  • 案件名称

    周月华、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月华;李春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442号原告周月华,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告李春华,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原告周月华与被告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周月华以其与被告李春华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月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月华撤回对被告李春华的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原告周月华负担。审 判 员  卿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曼沂代理书记员  黄 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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