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月华、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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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442号案件名称
周月华、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月华;李春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442号原告周月华,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告李春华,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原告周月华与被告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周月华以其与被告李春华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月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月华撤回对被告李春华的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原告周月华负担。审 判 员 卿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曼沂代理书记员 黄 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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