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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辉、汪宏涛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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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68号
  • 案件名称

    强辉、汪宏涛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强辉;汪宏涛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汪宏涛,男,生于1973年12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强辉,男,生于1972年3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汪宏涛与被执行人强辉合伙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执行案款42100元,诉讼费182.5元。本案执行费5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强辉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42100元,诉讼费182.5元。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元,下余案款39100元,诉讼费182.5元,由被执行人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执行费5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和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四、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届时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本院总共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34元,其中3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34元缴纳案件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8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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