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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3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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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3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08440872X,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临洪闸西侧。法定代表人:颜成华。被执行人: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9568382B,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平。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连仲字第00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健审判员  杨路审判员  高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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