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丽、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6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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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6038号案件名称
赵晓丽、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晓丽;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6038号原告:赵晓丽,女,1983年9月5日出生,白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发琴(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威驰(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办万晟阳光城商住3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9064834E。法定代表人:余国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锐(特别授权代理),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阿克苏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赵晓丽与被告毕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赵晓丽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丽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晓丽负担。审判员 潘兴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 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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