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修杰、刘长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4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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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457号之二案件名称
宾修杰、刘长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宾修杰;刘长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4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宾修杰,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委托执行代理人:宋恩玲,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葡萄镇新街西路138-134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67××××××××。被执行人:刘长成,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宾修杰与被执行人刘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长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宾修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长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宾修杰借款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受理费、公告费9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14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交款义务,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8月20日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四个,财付通账户二个,实际冻结金额不足百元,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划拨。此后,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长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经对被执行人刘长成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除上述已冻结的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宾修杰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成俊代书记员 周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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