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彭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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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944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彭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彭;王艳婷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94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彭,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王艳婷,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彭、王艳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3民初2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彭、王艳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彭、王艳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彭、王艳婷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李彭、王艳婷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彭、王艳婷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彭、王艳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彭、王艳婷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李彭、王艳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460905.43元,未执行金额460905.43元。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有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朝林审 判 员 朱大星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巧书 记 员 徐 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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