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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润华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5执异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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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25执异90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润华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象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润华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5执异90号 案外人: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园街道时代大道160号宁波银行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3685254C。 法定代表人:钱忠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万江,该公司施工人员。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润华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路大学城创意园B栋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310XT。 法定代表人:张海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皇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2164637B。 法定代表人:陈玲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润华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振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盛振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盛振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浙江盛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蒋晓瑜 审判员夏志勇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巧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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