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小军、张爱后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1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149号案件名称
郝小军、张爱后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郝小军;张爱后;张勇飞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149号郝小军、张爱后、张勇飞:申请执行人郝小军与张爱后、张勇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爱后、张勇飞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小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爱后、张勇飞偿还申请执行人郝小军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0元、保全费370元及申请执行费36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勇飞银行账户31071元;案件受理费340元、保全费370元及申请执行费3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张爱后、张勇飞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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