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鸡西市鸡冠区刘柱水产商店、李双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8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856号
  • 案件名称

    鸡西市鸡冠区刘柱水产商店、李双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鸡西市鸡冠区刘柱水产商店;李双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856号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刘柱水产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广益街一层2号。经营者:孙喜利,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李双龙,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刘柱水产商店与被告李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刘柱水产商店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1元,由鸡西市鸡冠区刘柱水产商店负担。审判员  葛新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旭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