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治来、项明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异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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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异36号案件名称
唐治来、项明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治来;项明月;郑明;郑亮;郑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异3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唐治来,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耀轩,岫岩满族自治县正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项明月,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郑明,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郑亮,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郑伟,男,于2019年12月6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唐治来与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辽0323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郑伟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唐治来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辽0323岫执字71号。现因被执行人郑伟死亡,申请人唐治来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项明月、郑明、郑亮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三家子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2019)辽0323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三家子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1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伟死亡后,其妻子项明月、长子郑明、次子郑亮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故申请人唐治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项明月、郑明、郑亮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乔宝林人民陪审员 尹向阳人民陪审员 梁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徐晓欢书 记 员 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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