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湘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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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745号案件名称
吉首湘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吉首湘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745号原告吉首湘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办事处新世纪电脑城三楼156号。法定代表人张佑为。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向韶村73号。负责人李昭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吉首湘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首湘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首湘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首湘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188元,由原告吉首湘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卿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童柳莎书 记 员 朱家惠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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