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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涛、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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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364号
  • 案件名称

    程海涛、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程海涛;程佳林;程纪锋;旬邑县清塬镇郝村互助资金协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邑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1364号原告:旬邑县某某协会。被告:程某一,男。    被告:程某二,男。被告:程某三,男。原告旬邑县某某协会与被告程某一、程某二、程某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旬邑县某某协会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旬邑县某某协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旬邑县某某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旬邑县某某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雷可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萱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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