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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说尼古、甲不木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2民初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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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民初429号
  • 案件名称

    阿说尼古、甲不木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喜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阿说尼古;甲不木曲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2民初429号原告:阿说尼古(又名阿说伟古),男,彝族,1959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阿说木呷,男,彝族,1970年8月1日出生,四川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与原告系兄弟关系。被告:甲不木曲,男,彝族,1997年12月3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现住四川省昭觉县。原告阿说尼古与被告甲不木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阿说尼古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说尼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说尼古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阿说尼古负担。审判员  罗秀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迎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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