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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民与崔莹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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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02民初1627号
  • 案件名称

    刘玉民与崔莹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玉民;崔莹莹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1627号原告:刘玉民,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宝,吉林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莹莹,女,1987年7月10日,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玉民与崔莹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刘玉民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玉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玉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玉民负担。        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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