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民与崔莹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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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02民初1627号案件名称
刘玉民与崔莹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玉民;崔莹莹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1627号原告:刘玉民,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宝,吉林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莹莹,女,1987年7月10日,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玉民与崔莹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刘玉民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玉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玉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玉民负担。 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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