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伊元典当有限公司、刘岿然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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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54号案件名称
沈阳伊元典当有限公司、刘岿然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沈阳伊元典当有限公司;刘岿然;许兰;沈阳亿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辽宁顺融典当有限公司;季庆军;田峰;沈阳大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5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伊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81号(8-9轴)。被执行人:刘岿然,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许兰,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沈阳亿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89号(1007室)。被执行人:辽宁顺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99号1门一层。被执行人:季庆军,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田峰,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沈阳大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11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伊元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岿然、许兰、沈阳亿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辽宁顺融典当有限公司、季庆军、田峰、沈阳大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587566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已执行到位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岳 亮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家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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