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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伊元典当有限公司、刘岿然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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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54号
  • 案件名称

    沈阳伊元典当有限公司、刘岿然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沈阳伊元典当有限公司;刘岿然;许兰;沈阳亿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辽宁顺融典当有限公司;季庆军;田峰;沈阳大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5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伊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81号(8-9轴)。被执行人:刘岿然,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许兰,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沈阳亿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89号(1007室)。被执行人:辽宁顺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99号1门一层。被执行人:季庆军,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田峰,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沈阳大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11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伊元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岿然、许兰、沈阳亿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辽宁顺融典当有限公司、季庆军、田峰、沈阳大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587566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已执行到位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岳 亮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家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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