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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宏雄、白应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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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662号
  • 案件名称

    冯宏雄、白应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冯宏雄;白应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662号 原告:白应祥,男,195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子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刚,(系白应祥女婿),住子长市。被告:冯宏雄,男,1962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白应祥与被告冯宏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白应祥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应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应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应祥负担。 审  判  员    李 卫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 亚 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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