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宏雄、白应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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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662号案件名称
冯宏雄、白应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冯宏雄;白应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662号 原告:白应祥,男,195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子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刚,(系白应祥女婿),住子长市。被告:冯宏雄,男,1962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白应祥与被告冯宏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白应祥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应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应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应祥负担。 审 判 员 李 卫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 亚 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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