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天津、丹东市东港市黑沟镇大柴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3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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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3060号案件名称
邵天津、丹东市东港市黑沟镇大柴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邵天津;丹东市东港市黑沟镇大柴沟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3060号申请执行人:邵天津,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丹东市东港市黑沟镇大柴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负责人:王兆祥,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邵天津与被执行人丹东市东港市黑沟镇大柴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圣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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