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4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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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437号之一案件名称
荆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荆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荆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5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李某某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521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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