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国斌与鱼可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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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174号案件名称
胡国斌与鱼可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鱼可武;胡国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代某某,男,陕西宜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鱼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鱼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8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鱼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35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鱼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鱼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239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同时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鱼某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存款10800元,依法予以扣划,共计扣划案件款34700元,本院已将案件款3470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1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鹏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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