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姜楼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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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652号案件名称
东阿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姜楼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东阿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姜楼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法定代表人:王天曾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东阿县姜楼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东阿县姜楼镇红庙村经济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法定代表人:张道和职务:理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4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东阿县姜楼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东阿县姜楼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9531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海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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