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硕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辖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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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辖157号案件名称
王硕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硕;杨春凤;北京超群明明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辖157号原告:王硕,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北京超群明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大石岭村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63717870F。法定代表人:胡国超。被告:杨春凤,女,1980年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王硕与被告北京超群明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群公司)、杨春凤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王硕诉称,被告杨春凤系被告北京超群明明食品有限公司经理。2019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超群公司签订会员卡协议,约定原告参与被告超群公司推出的会员卡投资,被告超群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原告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杨春凤转账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撤回本金及要回剩余利息需提前一个月告知被告,现原告提前一个月告知被告撤回本金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利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至今未退还原告本金并支付利息,故原告起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款项5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硕之妻郭小芳系该院事业编人员,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王硕之妻郭小芳系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事业编干警,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审理本案,故其申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马志星审判员 王蕾蕾审判员 梁 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书记员 王怡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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