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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长、米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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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392号
  • 案件名称

    魏明长、米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魏明长;米庆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魏明长,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委托代理人:魏良望,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米庆华,男,1957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明长与被执行人米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魏明长与被执行人米庆华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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