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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国、王应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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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656号
  • 案件名称

    曾志国、王应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曾志国;王应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656号原告:曾志国,男,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王应东,男,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曾志国与被告王应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曾志国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志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志国撤回对被告王应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志国负担。    审判员    张清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泽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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