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国、王应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6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656号案件名称
曾志国、王应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曾志国;王应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656号原告:曾志国,男,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王应东,男,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曾志国与被告王应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曾志国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志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志国撤回对被告王应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志国负担。 审判员 张清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泽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可元、李子奇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521执1683号 下一篇 鹰潭余江区升恪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大通光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2655号